认错态度好
证监局表示,牛某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态度较好,且对违法事实无异议,并签署《认错认罚具结书》。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任职文件、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认错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辽宁证监局认为,牛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记者注意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辽宁证监局决定:
对牛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没收牛某违法所得75.14万元,并处以75.14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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