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市场参与人行为,净化资本市场生态
在规范市场参与人行为方面,《指导意见》明确将推动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回归本源、稳健经营。依法规范私募基金市场发展,依法审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案件。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司法规则,支持行业自律组织依法履职。
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的稳健运营,事关资本市场安全稳定。《指导意见》提出,在办理与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有关的股东权利纠纷案件中,发现有循环出资、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非自有资金入股,违规持有或管理公司股权等行为的,要及时将相关事实通报监管部门,必要时可中止审理,待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后再恢复审理。业内人士指出,这意味着司法机关与监管部门在办理相关股东权利纠纷案件上基本达成一致。
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案件,《指导意见》提出,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根据相关规定,准确认定管理人、托管人等受托人的忠实、勤勉义务内容及勤勉尽责情况,依法认定合同效力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全面保护投资者正当权益。记者了解到,后续监管部门将进一步推动对受托人忠实、勤勉义务内容及勤勉尽责情况的深入认定。
近年来,编传虚假信息、“维权黑产”、发行上市环节不正当竞争等干扰市场正常运行、扰乱资本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备受市场关注。《指导意见》明确对于通过编传“小作文”等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化会商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
在强化司法行政协同方面,《指导意见》明确将推进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动“抓前端、治未病”走深走实。强化会商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做好司法程序与行政监管程序的衔接,全面提升司法审判执行与行政监管处罚工作质效。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通过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平台机制,实现了法院与调解组织的高效对接。业内人士指出,该机制有效化解了诉讼压力,化解了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矛盾,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为进一步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指导意见》提出,鼓励通过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化解证券纠纷,总结以保全促进调解等地方经验,优化诉调对接机制,加大立案后委托证券行业专业调解组织调解力度。
根据《指导意见》安排,司法机关与监管部门将强化会商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包括进一步加强线索通报、信息通报、案件移送、调查取证、数据共享、规则协调等方面的协作配合。建立“总对总”的信息查询共享合作机制,实现证券期货相关司法裁判文书信息与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指导意见》还支持各级人民法院与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建立信息通报机制与证据调查收集协调配合机制。
责编:战术恒
排版:汪云鹏
校对:赵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