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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人身险“迎”新规:满足条件才能开展相应业务

加入日期:2021-1-7 16:14:19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21-1-7 16:14:19讯:

(原标题:互联网人身险“迎”新规:满足条件才能开展相应业务)

1月7日,资本邦获悉,近日市场传来消息,银保监会人身险部近日向各银保监局、人身险公司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对互联网人身险的经营条件、运营能力、专属产品范围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要求。

《通知》指出,符合本通知有关条件的保险公司,可在全国范围内不设分支机构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不满足相关条件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

什么是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其主要是指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全国性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公开宣传和销售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订立保险合同并提供保险服务。

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需具备的条件:《通知》提出,其应具备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人身保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高于100%,财产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的责任准备金回溯未出现不利进展;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C级(合格)及以上。

相关产品需要满足的条件:《通知》要求,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使用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非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不得上线经营,不得通过互联网公开展示产品投保链接,或直接指向其投保链接。产品名称要包含“互联网专属”字样,《通知》还对互联网人身险产品预定费用率作出了相应规定。比如,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预定费用率不得高于35%;一年期以上专属产品不得设置直接佣金和间接佣金,首年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60%,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25%。

相关产品范围: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范围限于意外险、健康险(除护理险)、定期寿险、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以及获得中国银保监会同意开展的其他人身保险产品。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年金险互联网销售门槛明显提高。《通知》显示,保险公司申请审批或者备案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专属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5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100%;二是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50亿元;三是连续四个季度(或两年内六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A类以上;四是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和回溯受到行政处罚;五是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B级(良好)及以上。

对此,某一中型险企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对中小保险公司而言难度较大,仅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50亿就难以达到。不过,由于该规定影响范围较大,银保监会也给予保险公司较长过渡期。《通知》表示,对于已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充分评估、提前预案的前提下完成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整改,并于2022年1月1日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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